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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“规避”还是误解? “车位”热卖的车位问题
2007年04月02日法制日报
北京部分小区车位开始特价销售,一些在售楼盘也把销售重心“偏”向车位。 车位、车库功能上的“公共性”和“服务性”使得其归属、利用必须以实现业主权益为导向,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“商业经营”模式将车位、车库出售给非小区居民,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近来广州部分小区出现了出卖车位、车库的热潮,且价格持续上涨,甚至超过了商品房的单价,这种严重影响业主权益的行为受到了广泛关注。有人认为这是在《物权法》实施之前钻法律空子的表现,将损害业主的利益。 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急于“处置”小区车位、车库,是因为《物权法》草案曾规定: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,属于业主共有。房地产开发商试图以出售等方式解决车位、车库归属争议问题,进而规避“权利推定”原则的适用。《物权法》也规定,“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”,“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”,“车位、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并通过出售、出租或附赠方式实现”,“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”。那么,在《物权法》生效之前,房地产开发商的“出售”行为是否合法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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