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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求运气拿人民币“开涮”?最高可罚款一万元
2006年05月23日人民网-《人民日报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六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;第二十七条规定: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;第四十三条规定:故意毁损人民币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但是,在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发生这样的事,却没有人来制止。 山西运城市 董应赞 《人民日报》 (2006-05-23 第13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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